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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 2025-04-05 10:24:57 510 0
但是,中国的刑事诉讼从1996年起,民事诉讼从1982年起,都已经把人民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为与仅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并列的一种选项,可用可不用。
民生保障法律与法治人性化 生活和经济的安全对于困难群体来说无疑是重要的,他们经常要考虑明天的面包在哪里。当下我们需要以人性的尺度,再次审视我国法治,对法治人性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现问题,找出根源,唤起各方的重视,加大法律改革力度,革除一切不符合人性要求的制度障碍,推动法治的人性化进程。
来源:民革中央《团结》杂志2009年第2期(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责编张海鸿) 进入专题: 法治人性化 。在拆迁补偿和征用农地过程中,补偿标准过低,变相掠夺普通民众财产的问题仍未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到根本解决,民众财产权益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对迟延缴纳罚款每日加收3%的罚款没有上限,以至出现因行政机关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最后加收数倍甚至数十倍罚款的天价罚款现象,让受罚者不堪其苦针对听证会出现的新问题或争议很大的疑难问题,有时还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以深化各方的认识。不过对于我的质疑,他们只是微笑不语。
整个会场秩序井然,没有争辩,更没有吵闹。前段时间,我得知某省法制办要举办一场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听证会,容许10位市民旁听。原载《联合早报》2009-07-23 进入专题: 扫黄 治官 。
否则,明明是每个镇、甚至每个村都有非常明显的色情活动,当局为何不去抓? 东莞要扫黄,先要治官,从上至下,官员不治,色情不绝。发廊、足疗、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涉及上述活动的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重点打击的三类犯罪分子分别为组织、强逼、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和保护伞。
色情业的盛衰也与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繁荣或衰退无关。在中国,类似东莞这样成规模、连锁店式经营色情业的,可谓绝无仅有,因此这些年来,与东莞相关的俗语层出不穷,例如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到东莞非男人、十万佳丽下岭南,百万嫖客上东莞等等。
为迎接十一国庆60周年,中国从6月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最新一轮的扫黄运动,为期三个月。当局的治理重点是三类场所:歌舞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同时,根据民间组织的三个管理条例和2000年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未经上述特定登记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开展筹备活动的,均属于非法民间组织,应予以取缔。处罚已经做出,在其后的听证及进一步事件发展过程中,执法思路能否遵循法律程序,做出符合法的正当性、尊重公民权利的判定,以及如何反思此事件,促进民间组织管理体制走出法律陷阱,值得严肃关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我们有过太深刻的历史教训,当一个国家主席手持宪法却不能保护自己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参与树立的超越法律的权威,等于剥夺了自己的权利。如果公盟被执法不是上述工作流程的结果,而是其他原因,借助工商和民政的程序,那么执法者远未充分意识到,法律程序对于一个社会运作的重要性,比一时一事的结果,要深远和重大得多。除接受捐赠、服务收入均面临企业的税收压力之外,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办法,它们仍然处在非法组织的阴影之下。
对法律权利破坏的结果,终将反过来加在自己身上。获得组织合法性并不必然意味税收上的优惠,免税资格仍然只有个别组织通过另行的个案式审批才享有。
事实上,是法律将大量非营利组织排斥在了法律之外。如果这种结社贡献于公共利益,根据其公共性程度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
从其介入事件的复杂度、敏感性看,他们的行为涉及了诸多个人的、团体的、政治的、乃至集体的利益。伏尔泰有名言我不赞同你所说的言辞,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律监查可以是抽查式的,但必须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违法事实是经过法律程序之后的判断,而不是依据其他的原因定下结论,再去找法律证据。当利益既得者加筑职位的权力,最终发现每个人都只能拼命抱住那个位置,一旦失去权力甚至失去了自身的安全。为什么珍视权利、捍卫权利、保障权利,无论为了自己的权利还是他人的权利,无论对于公民还是执法者而言,都是基础和先于结果的。自由并非无边界,但自由的边界必须是法定具体的、可预知的、以不侵犯其他基本权利为指向的。
我们看到,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7月14日发文,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7月14日发文,北京市民政局7月17日发文并上门查处。公盟是法律人的组织,在工商正式登记注册,企业下设内部非营利部门,已经在法律形式上比较严格,仍然被困巨额罚款和组织查处,不能不警示非营利组织合法生存空间的狭小。
再者,08年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尽管至今具体条件尚未制定出,但对于宗旨非营利、亦并非洗钱疑点高的来自耶鲁大学的资助款项,两个不同税务部门分别作出最高额度罚款,也不是一个显而易见可以理解的判断。正因如此,很多国家在法律上界定出一类特定的资格,其名称各异,但本质只有一个,即:(减)免税组织。
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约40万,而学者估计中国实际民间组织数量,在100万到800万左右,或者说,从社会到管理部门均默认的事实是:中国非法民间组织的数量可能是合法组织的10倍。这个事件值得认真对待,在于它反映出的公民结社权利和法律程序正当性可能存在的危机。
第三,不能由其他主体的意志做出判断。如果公盟被执法是执法部门在工作流程中的一个依法抽查事件,它提醒我们非营利组织面对着的法律陷阱。毋须假设公盟的言论和判断总是正确的,也不必确定公盟有无其他复杂的被查处理由。而权利则相反,它是普遍的、平等的、共同递进性的,你的权利增进,等于我的权利增进,你的权利丧失,就是我的权利丧失。
接下来需要问的问题是:公盟被执法具有法律正当性吗?在中国民间组织法律困境的大环境之下,公盟的确具有一定法律风险。换言之,对自由权利的限定,第一,不能是笼统的、普遍的。
以非营利为目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民组织公盟,因突然面临国税、地税、民政局同时行动,受到税务、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处罚,而成为凸显中国民间组织当前法律困境的一个典型案例。法规本身与宪法的结社自由权相抵触。
这意味着法律的逻辑是:只有经过政府批准,才能从事非营利性的事业。监管的也不是组织行为是否符合政府意愿,而是保障优惠资格没有被误用或滥用。
公盟被执法的案例再次直击当前民间组织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执法体系的程序正当性,并触及公民最基本的宪法结社权利。上述法律逻辑形成中国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体系内的自相矛盾,以及合法选择的不可行性,或曰法律陷阱。)7月14日,以为了公共利益的公民的联盟为组织定位的公盟,同时接到分别来自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局拟罚款总额142万多元。公民有法定权利,在权利范围内自行决定相应的行为,比如结社自由权,意味公民有权志愿结社、不结社、决定组成什么样的组织等。
免税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审批,并有一系列监管政策,审批的不是结社或组织存在的合法性,而是特定优惠的享有资格。这类审批的对象可视为特定法定权利的结社,监管的指向也是其特定法权的对应责任。
为了使自己的行为靠近法律体系,不少非营利组织选择了工商注册。因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对公盟做出查处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如果对公盟的执法,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做出的判定,而是为一个既定结论寻找法律依据,那么被置于危机的就不只是法律政策的完善性,而是执法系统的威信和社会对法之精神的信心。
公盟成立于2003年,原名阳光宪政。因个人的、组织的、政治的、集体的、民族的、国家的利益的理由,损失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程序正义,将付出的社会代价是巨大的。